一、行業新聞
為了加快推動“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于9月14日針對已經對接交互的交易平臺和公共平臺啟動了回訪服務活動。目的是主動調研目前平臺對接和數據交互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建立和完善電子招標投標市場信息動態聚合、開放共享的公共服務體系,不斷改進和創新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針對各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實際數據交互規模和結構情況,分別采用紙質信件和電子郵件向其發出了《回訪征詢函》和《征詢意見反饋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真誠希望各平臺能夠積極參與此次回訪活動,協助回復各項征詢內容,共同努力提升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效率。
2.福建招標公共服務平臺與中國招標公共平臺實現對接和信息交互
福建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近日完成對接并開始數據交換。
福建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是在省發改委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成的,它聯結交易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形成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行業的公共服務體系,為招標投標提供“陽光、透明、公平、公正”的服務。福建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通過對接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建成全省招標投標信息集中交換和公開共享的省級大數據樞紐,實現與全國招標投標信息的公開共享。隨著對現有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升級改造工作的推進,福建省必將提升其向中國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交互數據的完整性、時效性和持續性。持續推進的三平臺相分離的建設以及福建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的上線,將更進一步健全福建省電子招標投標體系,為推進全國的電子招標投標事業發展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將本著“數據上行,服務下行”的原則,向福建省提供注冊共享、CA互認、開標保障等公共服務,提升福建省的招標投標公共服務水平。
藥品價格虛高是看病難、看病貴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新一輪醫改中,四川省努力解決藥品價格虛高及市場供應保障問題,通過實施“五位一體”集中采購,嚴抓政策落地,加大力度構建藥品耗材和醫療器械供應保障機制。
2004年,四川在全國率先開展以省為單位的藥品統一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此后,結合國家醫改要求,四川不斷加強醫療器械供應保障體系建設,到2014年,已形成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醫用設備“三位一體”集中采購工作格局,全面建立了招標、采購、使用“三合一”全程監管機制。2015年11月,四川藥械采購聯席會議授權省衛生計生委公布了《2015年四川省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這是全國第一個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出臺實施藥品集中采購方案的省份。
目前,四川直接掛網采購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掛網數量達1.5萬余種。掛網限價藥品與上一輪掛網價格相比,平均降幅達13.3%。對臨床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4種藥品,由國家招標實行定點生產,四川已按照國家統一招標結果直接掛網采購,醫院不再議價。包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等,實行網上公布國家最高零售價等參考價格,醫院依據掛網價格直接與企業進行自主議價。目前,四川共有75類特殊藥品完成掛網。
近年來,四川省級醫療器械集中采購平臺服務與監管功能不斷完善,順利完成與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接聯通。實現了過程監管、數據監測、結果評價、信息查詢等綜合監督功能,為構建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的政府綜合監管平臺奠定了基礎。
二、政策動向
9月11日,大連推出《大連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草案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稿)”),明確了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模式、工作流程等,從9月12日起至9月26日公示。
從當前管理來看,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多“自行其是”,行政監督上缺位、越位與錯位的現象同時存在,當事人投訴渠道也不夠暢通,投訴處理機制也不夠健全。從當前物業行業發展情況來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亟需規范,業主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也勢在必行,政府采購物業管理服務項目也需要一個操作性強的指導意見。此次公示的《辦法》(草案稿)正是針對當前問題,制定一個規范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政策,使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有法可依,切實改變招投標行政監督不到位的狀況,為開展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提供有力的監督和保障。
三、業務研究
1.從國辦發63號文解讀國有企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操作中不容忽視的重點
8月23日,國辦以國辦發63號文的形式發布了“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該意見的出臺,對于完善國有資產監管、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做出了重要制度安排。其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涉及招投標的事例可以提煉為以下三種:(1)在購銷管理方面,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2)在工程承包建設方面,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3)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可以看出,無論是購銷管理、工程物資采購還是固定資產投資,只要是“未按規定招標”的,就可能被問責。
在招標投標領域,一提到“規定”,效力最高的一定是《招標投標法》了。該法第三條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只要其預算達到一定限額的,就必須進行招標。這里講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需要遵守有關限制性規定。國有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招標人、投標人以及中標人如果不執行有關規定,依法將會受到相應處罰
一家采購代理機構在其代理的某采購項目資格預審結束后,將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的名單、聯系方式、項目聯系人等信息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開。那么,這一做法合法嗎?
招投標活動中,資格預審主要適用于潛在投標人數量較多、市場競爭激烈的項目。若對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進行公示,可能出現以下問題:投標人出于自利行為的選擇,一方面會加大競爭,甚至可能采取極端措施,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報價,從而導致正常的價格機制失靈,最終的采購結果無法滿足采購人需求,難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競爭成本的增加,容易引發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進而引發圍標、串標等不良后果,直接影響招標采購的公平性,額外增加采購人的支付資金和招標采購的時間成本。
在開標前公布資格預審結果名單,還容易導致潛在投標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若某家投標人利用多于其他投標人的信息優勢,故意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既容易引發違法違規的亂象,影響采購效率,也影響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而在招標采購過程中,一旦涉及公平和效率的選擇問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定要全面、科學地考量,謹慎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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